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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宣判全省首例AI微短剧著作权侵权案:改名搬运被判赔,AI辅助创作仍受保护

湖北宣判全省首例AI微短剧著作权侵权案:47集AI辅助创作短剧被改名搬运插广告,法院认定AI辅助创作仍受保护,搬运者判赔,厘清AI短剧确权边界。

一、案件:47集AI微短剧上线一天即被改名搬运

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10月公布此前审结的全省首例AI微短剧著作权侵权案。甲公司系专业微短剧创作运营企业,2026年年初通过AI辅助创作完成47集微短剧《云上××》,依法完成备案,剧集总时长约1小时。上线仅一天,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经许可,将剧名改名后把全部剧集搬运至其运营的平台账号播放,并在其中插入商业广告。甲公司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,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。

二、焦点:AI生成的画面算不算作品

本案核心争议直指AI短剧的确权难点:主要画面与配音由AI工具生成,能否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。法院审查后认为,认定作品属性的关键,在于是否具备独创性的人类智力成果。涉案微短剧历经剧本策划、文案撰写、分镜提示词设置、人物形象与场景素材选定、AI生成片段甄别筛选,以及后期剪辑排布、细节修正、字幕匹配等多轮环节,创作人员投入了大量连续性、实质性智力劳动。AI工具只是实现创作意图的技术手段,最终表达由人控制与预见。

三、判决:改名搬运加插广告构成侵权判赔

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微短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,乙公司擅自改名、完整搬运并插入广告盈利,侵害了甲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,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。该案明确了一个行业坐标:只要人类创作者在选题、剧本、分镜、筛选、剪辑等环节有实质性投入,AI辅助生成的微短剧同样受保护,一键生成不能成为搬运者免责的理由,也为9月落地的《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》中AI标识与版权治理提供了司法注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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