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案情:网盘囤600余部,微信零售加招代理
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披露,被告人马某某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,购入600余部正版微短剧,全部上传至个人网盘囤积,在短视频平台剪辑精彩片段引流,再通过微信以单部5至10元零售、399至699元招代理、会员打包等模式销往全国,非法获利超1万元。2026年3月,杨浦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。另一起案件中,两名被告人同样通过网盘存储、社交平台引流、微信发链接的方式传播盗版短剧,经司法鉴定与专项审计交叉验证,传播数量均为600余部,均属有其他严重情节,最终获刑。
二、定性:网盘分发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
司法机关明确,微短剧凝聚编剧、导演、演员等大量智力劳动,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。被告人将侵权作品存储于个人网盘,通过社交平台公开推广引流,再向付费用户提供链接,购买者随时观看完整剧集,整个过程不存在实物载体流转,属于典型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数字化作品,直接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,应纳入侵犯著作权罪规制。根据司法解释,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视听作品数量合计500部以上即构成有其他严重情节。
三、治理:刑事加民事加剑网,全链条护原创
打击盗版不止于一诉了之。杨浦区检察院推动刑事、民事一体化保护,走访微短剧出海基地,联动区委宣传部、法院、文旅执法部门及腾讯视频、爱奇艺、B站等平台召开版权保护研讨会,明确执法司法标准。2026年剑网专项行动亦将直接搬运、删减切条、改编合辑以及通过网盘、搜索引擎、引流链接传播盗版影视资源列为治理重点。对创作者而言,真实许可合同、后台流水、充值与广告数据既是诉讼证据,也帮助判断哪些侵权值得投入维权成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