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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短剧算不算"作品"?湖北首例判决给出答案:赔偿2万元,词元算力成本纳入考量

湖北首例AI短剧著作权侵权案宣判:武汉江岸区法院认定47集AI短剧属视听作品、判赔2万元,并将词元消耗算力成本纳入赔偿考量;广州检察机关另案中批量盗录1716部AI短剧者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、缓刑一年二个月。

一、上线一天就被改名搬走,47集AI短剧告到了法院

A公司是一家专业微短剧创作运营企业。2026年初,公司依托生成式AI工具辅助完成了一部47集微短剧,总时长约一小时,依法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完成备案,随后在红果短剧APP、微信视频号等平台公开发布。上线仅一天,公司就发现B公司运营的微信视频号未经许可,把全部剧集完整搬运过去,并将剧名篡改后在播放中植入商业广告牟利。A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。案件的核心争议直指AIGC时代的确权痛点:主要画面和配音都由AI生成的短剧,究竟算不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?

二、判定的关键不是画面谁生成,而是人参与得有多深

承办法官易婧雯的解释给出了判断路径: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,核心要件是"具备独创性的人类智力成果",需要源于人的智力投入并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表达。这一判断不能只看最终画面是否由AI生成,而需审查创作过程中人的参与深度。法院审理查明,涉案短剧并非"一键输出"的机械产物——前期有剧本策划与文案撰写,中期有分镜提示词设置、人物形象与场景素材选定、AI生成片段甄别筛选,后期有画面剪辑排布、细节修正、伴音与字幕匹配。创作人员完整参与了全部流程,依托自身艺术素养与审美判断,设定素材图片、调试提示词、剔除不符合预期的生成内容,引导AI输出不断趋近预设构想。AI工具只是实现创作意图的技术手段,创作人员对成片表达具备完整的预见性与实质控制力。据此,法院认定涉案短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,判令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。

三、赔偿里多了一项新成本:词元消耗

本案在赔偿计算上的处理更值得记录。因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、侵权人违法所得及涉案作品权利使用费,法院综合短剧时长、传播范围、上线热播时段、侵权持续时间及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赔偿,同时结合AIGC行业创作特性,将创作中词元(Token)消耗带来的算力成本、商用工具授权成本等纳入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。这是湖北首例AI短剧著作权侵权案,也是"算力投入作为新型创作成本可计入损失计算"的一次前沿裁判参考。对制作方来说,这意味着AI创作的成本记录——算力账单、工具授权凭证——从此有了法律意义上的用武之地,日常留痕不再只是财务习惯。

四、另一条线走的是刑事:批量盗录1716部,判刑八个月

民事之外,刑事端也出现了破冰判例。广东省广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,小琴对某知名网络公司制作的AI短剧实施批量盗录并对外售卖,传播盗录作品1716部,超过侵犯著作权罪刑事追诉标准的三倍。办案过程中,检察官最初也拿不准——以往的盗版案,被盗的都是人亲手创作的作品,这一回全是AI生成的。检察机关请来知识产权与AI技术领域专家召开论证会,并一同前往涉案企业技术总部实地察看,最终形成共识:短剧中的人设、场景、镜头由人设定,剧情、对白、冲突由人编写,AI只是执行指令生成视频,脱离人的构思和操控无法独立生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。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小琴有期徒刑八个月、缓刑一年二个月。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第52次检察开放日以"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"为主题,这起办案故事被作为典型案例向公众讲述。两条线合起来传递的信号很明确:AI只是画笔,创作的永远是人;而这一结论,正在从个案变成行业可预期的规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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