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决核心:AI辅助创作也能构成作品
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湖北首例AI短剧著作权侵权纠纷案。原告A公司2026年初依托生成式AI工具完成47集微短剧《云上XX》,总时长约一小时,已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完成备案,并在红果短剧、微信视频号等平台公开发布。上线仅一日,B公司运营的微信视频号未经任何许可,完整搬运全部剧集内容,同时篡改短剧名称为《女子XXX》,通过播放剧集植入商业广告的方式谋取经济利益。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。
案件争议焦点直指AIGC时代的确权痛点:涉案短剧主要画面与配音都由AI工具生成,能否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?法院认为,认定作品属性的关键,在于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的人类智力成果。经审理查明,涉案剧集历经剧本策划、文案撰写、分镜提示词设置、人物形象与场景素材选定、AI生成片段甄别筛选,以及后期画面剪辑排布、细节修正、伴音与字幕匹配等多轮创作环节。创作人员完整参与全部环节,投入了连续性、实质性的智力投入,并非一键自动输出的机械产物,应当受到保护。
赔偿创新:Token算力成本被纳入考量
本案另一处突破在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。法院将AI创作过程中的Token消耗所带来的算力成本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,为AIGC时代的侵权赔偿提供了可参照的量化标准。这意味着,AI短剧的权利人维权时,除传统制作成本外,模型调用、算力消耗等新型投入,同样可以作为赔偿主张的依据,改变了过去"AI内容成本低、判赔也低"的惯性。
该案与9月7日最高法《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》形成呼应:权利方提供一定证据后,平台须及时下架侵权短剧、告知内容提供者联系方式,不能再以"避风港"为由置之不理。一个AI角色脸上融合了多张明星面部特征,或将很多声音融合成一个新声音,一旦达到"可识别"程度,即涉嫌侵权。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还允许权利人在诉讼前申请法院叫停侵权,把保护措施提前。
行业信号:确权从模糊走向清晰
对微短剧行业而言,这起判例把"AI辅助创作是否受保护"从学术争议拉到了司法实操层面。此前盐言故事《铮铮》维权胜诉、最高法AI意见,已为版权保护铺路;本次湖北首例则补全了"AI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+算力成本赔偿"的关键一环。对中小创作者来说,保留分镜提示词、筛选记录、剪辑工程等创作痕迹,将成为日后确权与维权的核心证据链。当抄袭者把剧名一改、画面一搬运就能牟利的空间被压缩,原创者的投入才真正有了兜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