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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高院首例AI微短剧著作权案落槌:AI剧受著作权保护,盗播视频号判赔2万

湖北高院发布首例AI微短剧著作权案:AI辅助创作的微短剧被认定为受著作权保护的视听作品,盗播视频号判赔2万元,算力与AI工具使用费纳入维权考量。

一桩视频号盗播,引出AI剧确权第一案

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20号案例,给AI微短剧的版权身份盖了章。案情并不复杂:天某公司用AI辅助创作了一部微短剧,依法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完成备案,于2026年3月9日在红果短剧APP公开发布。次日,公司发现韬某公司在运营的微信视频号里完整播放一部内容、集数完全一致的微短剧,播放过程中还要看广告解锁下一集,且持续播放超过三个月。

维权成本被写进判赔,算力也算钱

天某公司为维权支出了调取工商内档、时间戳取证、差旅费等共计2204.55元,并主张赔偿算力占用成本、商用AI工具使用费、硬件设备配置、广告收益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总计5万元。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19日作出判决:韬某公司赔偿天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万元。双方均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值得注意的是,法院把AI工具使用费、算力成本纳入了维权考量,这在同类案件中具有参照意义。

裁判核心:AI剧也是视听作品

本案争议焦点有二:一是涉案AI微短剧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;二是赔偿数额如何确定。法院认为,著作权法保护视听作品,本质是保护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。传统视听作品靠导演、编剧、摄影通过剧本构思、分镜设计、拍摄剪辑创作,独创性体现在对连续画面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;而AI辅助生成的作品,由AI基于创作者的提示词及自身算法逻辑生成内容,创作者和AI在每一部作品中的参与度均有所不同,但只要体现出个性化选择与安排,就应当受到保护。

给行业的一记定心丸

这个判决的价值,远不止2万元赔偿。过去AI短剧创作者最怕两件事:自己的剧被随意搬运却难以维权,以及自己的AI作品到底算不算“作品”在法律上悬而未决。湖北高院这例把“AI微短剧属视听作品”明确写进裁判理由,等于为AI生成内容的确权提供了一份司法样本。对制作方而言,完成备案、留存创作过程证据、及时取证固证,正在从“可选项”变成“必选项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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